(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与吕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吕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笃坪鹤溪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59795502-8。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连辉(一般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军,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元朝(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与被告吕明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大面坡煤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