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韩文君与包勇华、冯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君,包勇华,冯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韩文君。委托代理人:杨飞。被告:包勇华。被告:冯莺。原告韩文君为与被告包勇华、冯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君及委托代理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勇华、冯莺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包勇华为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庭审中,原告陈述,500000元款项于借条出具当日在案外人郑明胜的陪同下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包勇华。另查明,被告包勇华、冯莺于1999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勇华、冯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韩文君借款本金500000元。如果被告包勇华、冯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包勇华、冯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