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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訾永涛、王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訾永涛,王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訾永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永丰,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訾永涛、王永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60元、执行费12250元,被执行人訾永涛、王永丰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訾永涛、王永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