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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邵国栋与林吉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栋,林吉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19号原告邵国栋,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林吉林,男,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栋诉被告林吉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国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栋撤回对被告林吉林的起诉。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