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邵国栋与林吉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栋,林吉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19号原告邵国栋,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林吉林,男,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栋诉被告林吉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国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栋撤回对被告林吉林的起诉。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