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1号蔡巨荣与黄艺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蔡巨荣,男,汉族,1935年3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艺深,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蔡巨荣诉黄艺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艺深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艺深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345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71元和执行费424元。以上合计3539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