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62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庚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