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绪国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国,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五星利强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181号原告:杨绪国,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全,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伊恕一,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伤处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95号,一般代理。第三人:乌鲁木齐五星利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6439708-2。法定代表人:曾凡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乌鲁木齐安宁区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绪国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齐五星利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焰审 判 员 热孜万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