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关于崔志豪申请执行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6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南城支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南城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