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李青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李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负责人王利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青超,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道莲锦小区4号楼2单元7层2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李青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565万元,申请执行费493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