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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委托代理人:马林甫,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建伟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