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钱军保与被告山西鑫思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保,山西鑫思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钱军保,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鑫思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保与被告山西鑫思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保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军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钱军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