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