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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