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黄履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春,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一次性归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2元由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炳城二○一五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