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天杰、崔香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胜。被执行人郑天杰。被执行人崔香花。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法定代表人:吴周定。被执行人吴周定。被执行人郑彩琴。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军。被执行人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祥。被执行人邵文祥。被执行人郑宝林。本院在执行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天杰、崔香花、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吴周定、郑彩琴、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天杰、崔香花、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吴周定、郑彩琴、浙江浦江江南红管业有限公司、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