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为华与刘汉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华,刘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汉学,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为华与被执行人刘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346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仅履行义务13000元,尚有10653.50元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