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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执复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复字第00107号申请复议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许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异议人)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园外苑23号鸿昌楼。法定代表人周海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淮安实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有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苏 峰代理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