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黄俊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黄俊奎,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黄俊奎(2015)法执字第5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俊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