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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鲁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自己经医院检查,身体状况欠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改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