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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迎丰庙梁水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文树,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石泉县迎丰庙梁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刘财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守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迎丰庙梁水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