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鄢路路与肖俊杰、李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鄢路路。被告肖俊杰。被告李监陵。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路路诉被告肖俊杰、李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鄢路路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路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路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鄢路路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