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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益华与刘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刘益华。被告:刘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华诉被告刘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佩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益华负担。审 判 长  卢彩霞人民陪审员  方韩英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