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益华与刘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刘益华。被告:刘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华诉被告刘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佩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益华负担。审 判 长 卢彩霞人民陪审员 方韩英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