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知)初字第1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113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雒艳宾,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婷婷,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T**座45层。法定代表人党劲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誉动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更名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世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旭明、人民陪审员郑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雒艳宾、崔婷婷,被告海誉动想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温瑞安授权,获得了《朝天一棍》、《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群龙之首》、《天下无敌》、《天下有敌》、《温柔一刀一怒拔剑》、《少年冷血》、《少年铁手》、《少年追命》、《四大名捕会京师》、《骷髅画》、《逆水寒》、《四大名捕震关东》、《纵横》、《风流》、《四大名捕打老虎》等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海马玩”的海马手机助手客户端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下载服务,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在涉案客户端“海马玩”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3500元(包括经济损失810500元、公证费合理支出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海誉动想公司辩称:在涉案网站上有免责声明,在接到原告的通知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软件本身不侵权。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与著作权权属相关的事实。2007年4月,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出版《少年冷血》(1、2),版权页标明温瑞安著;2006年4月,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天下无敌》,版权页载明温瑞安著;2001年12月,花城出版社出版《朝天一棍》(上、下册)、《惊艳一枪伤心小箭》(上、中、下)、《群龙之首》(上、下册)、《天下有敌》(上、中、下)、《温柔一刀一怒拔剑》(上、中、下)、《少年铁手》(上、下册)、《少年追命》(上、中、下)、《四大名捕会京师》(上、下册)、《骷髅画》、《逆水寒》(上、中、下)、《震关东妖红》(上、下册,其中包括妖红、惨绿等四章)、《纵横》(上、下册)、《风流》(上、下册)、《四大名捕打老虎》(上、下册)。2012年1月6日,温瑞安出具许可及授权书,将包括《朝天一棍》、《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群龙之首》、《天下无敌》、《天下有敌》、《温柔一刀一怒拔剑》、《少年冷血》、《少年铁手》、《少年追命》、《四大名捕会京师》、《骷髅画》、《逆水寒》、《四大名捕震关东》、《纵横》、《风流》、《四大名捕打老虎》在内的多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予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期限至2015年8月27日。同时载明“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至案件结案。”该授权书签署过程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进行公证认证并经北京中信公证处进行一致性公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与“海马玩”海马手机助手客户端及使用作品方式相关的事实。www.haima.me是被告海誉动想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2015年1月28日,在北京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运营的海马手机助手客户端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用计算机打开www.haima.me,页面中部“本站声明海马平台内大部分资源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分享,只部分资源为开发商提供并授权发布。网友自发上传分享的应用仅供网友之间交流学习使用。海马不会将网友自发分享的应用运用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如果海马平台内的资源侵害了您的知识产权,您可以通过版权申诉告知我司,我司会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下线处理”声明右侧有“版权申诉”按钮;页面下端记载“?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页面下部,“海马助手收录、更新说明”中,载明:(一)请保证您的产品是正规软件,必须是最新版本,无插件/无暗扣等等,应用会在海马助手中经过两次筛选。(二)收录提交过程……4、发送邮件到haimazhushou#haima.me(请自行把#改为@提交收录)。在页面搜索栏键入“说英雄谁是英雄”,得到唯一一个结果,点击显示应用详情,左侧部分有版本、大小、类别、更新时间、开发商等信息,右侧展示应用具体表现。将ipadmini进行清理,连接电脑,连接公证处网络并激活ipadmini,安装“海马玩”客户端,打开后输入“说英雄谁是英雄”,得到唯一搜索结果,点击下载、安装。经勘验,在离线状态下点击ipadmini上“说英雄谁是英雄”的应用,可以打开查看相关书籍,经比对与原告书籍具有一致性。2015年7月15日,原告代理人通过申通快递向被告海誉动想公司发送侵权风险告知函,被告认可其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该函件,并在收到之日及时删除了相关应用。另查,原告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用以证明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363号公证书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庭审后,原告书面放弃就《四大名捕打老虎》对被告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正版书籍、(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0923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363号公证书、侵权风险告知函及快递票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进行著作财产权转让或授权。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判定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被告海誉动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海马手机助手客户端“海马玩”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用户通过安装并运行软件,可以下载并离线阅读涉案作品。因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使得涉案软件使用者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阅读,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并明确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放弃就《四大名捕打老虎》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主张的其提供的是平台服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方面,根据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显示,将内容上传至海马手机助手客户端是需要经过被告审核;另一方面,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本案的涉案行为中,其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予以确定。针对合理支出一节,本院认为,合理支出应当是实际发生且与本案相关,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5元,由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郑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