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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魏一×、陈××等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一×,无职业。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无职业。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无职业。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一×、陈××、刘××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一×、陈××、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魏一×、陈××、刘××乘坐孙一×(已判刑)驾驶的牌照为津H×××××的夏利牌小型汽车在本市东丽区华明家园七经路与弘仁道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段××当场死亡,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孙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魏一×、陈××、刘××为了帮助孙一×逃避法律责任,帮助孙一×将肇事车辆推离现场200米,并藏匿于弘仁道南侧,造成现场破坏、证据毁灭的严重后果。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魏一×、陈××、刘××陪同孙一×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一×、陈××、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信建民、魏二×、于××、魏三×、孙二×、孙一×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一×、陈××、刘××目无国法,明知他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协助将肇事车辆推离现场,造成事故现场的破坏,影响到公安机关正常的现场勘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魏一×、陈××、刘××在案发后主动陪同肇事人孙一×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能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