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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中民与徐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王中民,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鹏,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志中、张新峰,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王中民诉被告徐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王中民承担。审 判 长 杨惠丽审 判 员 吕宏海代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