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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某某,女,略。被告刘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