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某某,女,略。被告刘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