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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彦萍与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合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彦萍,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田彦萍,女,汉族,1953年5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515950-3.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合青,男,汉族,1958年2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田彦萍诉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合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合青银行存款82067.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秦光文审 判 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