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瑜与陈朝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陈朝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陈瑜,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明,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陈瑜诉被告陈朝明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瑜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