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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齐××与乔××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times,乔×&times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76号原告齐××。委托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委托代理人郭子扬,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齐××与被告乔××抚养权纠纷一案,被告乔××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洛阳道先农大院3号,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和平区清和大街与南市大街交口天汇茗苑3-2002,该案应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现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清和大街与南市大街交口天汇茗苑3-2002号,且无法确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所,故该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