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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恢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文璞与杨学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璞,杨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恢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学国,男,现年35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赵文璞申请执行杨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