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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飞与太和县鑫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2号原告:高飞,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李门居委会任庄105号。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07181055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太和县鑫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杰,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太和县鑫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