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化姚、郭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197-1号申请执行人:杨化姚,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郭荣,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化姚与被执行人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荣的银行存款16492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