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3月生,汉族,住泸县百和镇。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11月生,汉族,住泸县潮河镇。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