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秦兆美与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兆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邓素华。委托代理人:张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燕,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兆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刘崇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诚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兆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诚心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诚心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