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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秦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颜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秦某,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秦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