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秦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颜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秦某,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秦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