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章良岐与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良岐,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章良岐。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良岐诉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章良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良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良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良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丽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