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明与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姜华,刘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村西二区***号。被执行人姜华,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东黄埠村***号。被执行人刘香玉,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7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