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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68号原告:盛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