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申请人: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刚。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2747506;金额:477789.78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出票人: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长春市震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被多次背书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不慎丢失,后找回但被水浸泡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74750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77789.78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出票人: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长春市震宇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理员钟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舜龄李慧慧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