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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明杰与赵毅,陈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37号原告刘明杰,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朝清,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川区潮人缪斯酒吧,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499号19幢,工商注册号500382604769484。经营者陈龙,南,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赵毅,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鑫,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杰诉被告合川区潮人缪斯酒吧、赵毅,陈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明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刘明杰负担。审判员 娄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