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公司与刘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洪兴。委托代理人:林依辉。被告:刘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