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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温某某。被告兰某某。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25日生一男孩兰某甲(现年1岁)。由于对被告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尤其让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在平凉东昇驾校学习期间,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被原告发觉后,俩人关系日趋紧张。今年2月,被告对原告亲口陈述与杨某某睡过觉。被告为此殴打原告,原告无奈返居其娘家。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原告于今年5月去新疆打工时,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回家,但原告回家后,被告仍不闻不问。原告现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要求由原告抚养非婚生男孩兰某甲;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原告带走娘家陪嫁物;被告返还原告黄金首饰:黄金耳环1副、项链、戒指1枚,合计33克。被告兰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举行结婚仪式时间、生育孩子、陪嫁物等均属实。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口子打架很正常,在温州的时候被告打过原告一耳光;原告说被告在东昇驾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不属实;原告哥哥结婚,俩人一起去参加婚礼,结束后原告就不愿回家了。之后,原告去新疆打工。何时从新疆回来,被告也不知道。另外,原告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须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说的陪嫁物属实,都在被告家里;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黄金首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25日生一男孩兰某甲(现年1岁零2个月)。2015年2月,原告返居其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原告娘家陪嫁物有:42吋创维彩电、豪爵125摩托车、木制双人床、仿皮沙发3件、电视柜、梳妆台、大衣柜、创维冰箱、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大理石茶几、电暖、被子4床、毛毯2条。被告兰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原告温某某黄金耳环1副、项链1条、戒指1枚,合计33克,现由被告保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至今未依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属于同居关系。现原告坚决不愿与被告继续同居生活,应尊其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原、被告都要求抚养孩子,但孩子尚在哺乳期内,故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适当的孩子抚养费。原告的陪嫁物现在被告家存放,因陪嫁物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带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黄金首饰问题,因首饰属于按民间习俗给付女方的赠与物,赠与关系一经成立,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赠与物黄金首饰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兰某甲由原告温某某抚养,被告兰某某从将孩子交由原告温某某抚养之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温某某子女抚养费450元,直至孩子成年。二、被告兰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温某某的个人财产42吋创维彩电、豪爵125摩托车、木制双人床、仿皮沙发3件、电视柜、梳妆台、大衣柜、创维冰箱、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大理石茶几、电暖、被子4床、毛毯2条。同时,被告兰某某返还原告温某某黄金耳环1副、黄金项链1条、戒指1枚(共计33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