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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三丰与赵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丰,赵海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980号原告:周三丰。被告:赵海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三丰诉被告赵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三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三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