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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二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龙林、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徐龙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尤某等处购买香烟,在其经营的苏州市相城区澄和路2-4号泰恒烟酒商行内予以销售。2015年3月16日,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程某经营的泰恒烟酒商行当场查获合计价值人民币60900元的南京(精品)、中华(软)、利群(长嘴)香烟合计96条,其中80条中华(软)香烟欲销售给许某甲。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程某主动至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上述香烟96条现被扣押于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甲、许某乙、尤某等人的证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局卷烟价格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系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程某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路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