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雪华与陈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45号原告:陈雪华,女,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陈占玲,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雪华诉被告陈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晓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华诉称: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1日,被告陈占玲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笔,共计34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4万元及利息3.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占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萧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侦查。被告陈占玲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萧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雪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