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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8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81号原告梅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梅宅村***号。被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雷州市北和镇调逻村。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某诉称,2007年,其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2007年3月28日便登记结为夫妻。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恶习,现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戒毒。因被告吸食毒品多年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诉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已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的证据:雷州市公安局关于被告李某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李某不作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8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二个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庭,从此双方就不再联系。2013年10月24日,被告李某因吸食毒品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原、被告至今未共同生育孩子。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缺席,无法进行调解,原告也不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便与被告登记结为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据此,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便对被告很是反感,也非常悔恨,因此,一气之下便离开原告至今不联系,原、被告分居已经长达7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原告为了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给双方带来的痛苦,提诉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 强审 判 员  黄保明人民陪审员  郭卓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