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敖琮贵与李丽、文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琮贵,李丽,文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敖琮贵,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敖佩全,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系原告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治华,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丽,女,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文铖,曾用名文平,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原告敖琮贵诉被告李丽、文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敖佩全、张治华、被告李丽、文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琮贵诉称:2015年7月6日,被告李丽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敖琮贵借款人民币114400元。借款时,李丽只说短暂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一定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丽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丽与文平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丽辩称:钱是原告自愿放在我这里拿利息的。被告文铖辩称:不清楚借钱这个事情,请求依法判决。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争议:被告文铖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敖琮贵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用以证实被告李丽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李丽认为全部是利息。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也没有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敖琮贵几次将钱送到李丽处借给李丽使用,李丽承诺每月按照1.5分利率支付利息。之后,利息没有支付。2015年7月6日,经结算,被告李丽合计下欠原告敖琮贵利息114400元,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敖琮贵将钱借给李丽使用,李丽承诺支付利息,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丽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文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如下评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文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李丽的个人债务或者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第二,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因为婚姻关系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平等互助,夫妻共同创造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其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创造财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丽与文铖是夫妻关系,李丽向敖琮贵借钱后对外放贷,也是因为家庭共同利益需要,其获得的利益夫妻共同享有,当然在创造共同利益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综上所述,被告文铖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丽、文铖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敖琮贵借款利息人民币114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8元,退回原告敖琮贵人民币1294元,其余人民币1294元,由被告李丽、文铖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梅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