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德波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德波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霞。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德波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锡芬。原告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德波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建贞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浩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