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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全民与陈新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民,陈新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12号原告王全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虎、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民与被告陈新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民撤回对被告陈新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元,由原告王全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