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瑞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瑞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文。被告韩瑞丽。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瑞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穆志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文、被告韩瑞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4月30日进驻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司投资11万余元在小区内安装高清监控,前期垫资3万余元。在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下,工作进展顺利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2014年7月16日在服务两个半月后,公司开始安排收取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通过多次电话催交、下发欠费催交通知单、入户催交、上门征求意见,被告至今未交所欠物业费。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韩瑞丽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85元、自来水增压费50元及滞纳金5.4元,共计54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1、我2012年入住某小区,一到下雨天地下室就漏水,我找过以前的物业公司,也找过现在的物业公司,一直也没有处理。近段时间听说是开发商委托物业正在修理。2、单元楼道卫生清扫不及时,以前楼道灯坏过,叫了好几次物业,好久才给修好。3、单元的防盗门以前也坏过,修好以后今年又坏了,好几个月了,至今也没有修。4、家里的墙裂缝,物业曾经让我们写过材料,报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但是我听别人说物业根本没有上报。5、我楼下是垃圾池,垃圾池的外围清扫不及时,小区内的绿化带修剪不及时。6、有一次停水,经我多次找物业协助,他们才给我解决。物业解决了上述所说的问题,我会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物业公司)与平定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宏翔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管理事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免责条件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宏翔物业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进驻该小区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该小区业主被告韩瑞丽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韩瑞丽辩称的房屋墙体裂缝、地下室漏水一节,原告宏翔物业公司称,该小区7号楼有多户业主有墙体裂缝现象,建筑上的遗留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曾统一收集业主的情况向住建局汇报过,建议被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宏翔物业公司提供的《宏翔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自来水增压费补充协议》、《告某小区全体业主书》、《居民生活用电须知》、《关于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被告韩瑞丽提供的照片10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宏翔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平定县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请求该小区业主被告韩瑞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宏翔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一些瑕疵,虽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但就其请求的滞纳金一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瑞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485元、自来水增压费50元,两项共计53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韩瑞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