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亚明、王惠敏与王惠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明,王惠敏,刘伟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403号原告:王亚明。被告:王惠敏。第三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明为与被告王惠敏、第三人刘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明撤回对被告王惠敏、第三人刘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亚明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珂莹 关注公众号“”